索引號: | 014226342/2018-00166 | ||||
分類: | 綜合政務\政務公開 通知 | ||||
發(fā)布機構: | 教育局 | ||||
文號: | 無 | ||||
成文日期: | 2008-09-01 | ||||
發(fā)布日期: | 2008-09-01 | ||||
有效性: | 有效 | ||||
名稱: | 如皋市教育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|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政務公開工作,推進依法行政,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(guī)定行為的責任追究,根據(jù)上級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本局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責任,是指本局局、直屬單位及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能時,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(guī)定,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。
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全體工作人員。
第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、有錯必糾、處理與教育相結合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、過錯與處理相對應的原則。
第五條 局監(jiān)察室負責本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。政務公開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:
(一)批評教育;
(二)書面檢查;
(三)通報批評;
(四)行政處分;
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六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予以責令改正;情節(jié)嚴重的,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:
(一)不按規(guī)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;
(二)公開內(nèi)容不真實、弄虛作假的;
(三)對投訴人、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;
(四)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,泄露國家秘密的;
(五)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(guī)定的。
第七條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(guī)定的行為,按以下辦法區(qū)分責任:
(一)經(jīng)局分管領導審核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規(guī)定的行為,由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,承辦人(科室)承擔次要責任;
(二)未經(jīng)局分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規(guī)定的行為,由承辦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,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;
(三)承辦人發(fā)生違反政務公開規(guī)定的具體行為,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,所在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。
第八條違反政務公開規(guī)定,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:
(一)情節(jié)輕微、影響較小的,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,并限期改正;
(二)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,對責任人提出批評、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;
(三)情節(jié)嚴重、影響較大的,對責任人(科室)予以通報批評,責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評優(yōu)、評獎資格;構成違紀的,按規(guī)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(同時違反黨紀的,按相關規(guī)定辦理);實施責任追究應注意聽取本人意見和申辯。
第九條 需要作出批評教育,責令作出檢查處理的,按誰主管、誰負責的原則辦理;需要作出通報批評的,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研究決定;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、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調查處理。
第十條被追究政紀處分的對象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,可于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(nèi)向市監(jiān)察局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。
第十一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,被追究對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規(guī)行為,而且要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二○○八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。